115年度促字第1882號
債 權 人 陳美蓉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捷柏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敘明主張借款或票款?
㈠如係借款:
1、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債務人有返還義務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
本票、支票即
退票理由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下同)50,258,400元予債務人,並由其簽章
收訖之釋明文件;(
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如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
3、借款應釋明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
4、依
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等)。
㈡若係主張票款:應補覆表所示20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以證明已提示,並遭退票。
二、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