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225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梅家豪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其中伍拾伍萬壹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一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