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256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夏雅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萬陸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貳拾玖萬肆仟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玖萬玖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本金、利息按附表所事之年息計算,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