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261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旻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
違約金參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濟收支為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