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2673號
債 權 人 帝銓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凱富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凱富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務略)
暨靠行司機胡新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務略)。
二、債務人凱富交通有限公司已提出靠行契約及靠行司機胡新財之
年籍資料及相關資料到院,請於文到七日內到院
閱卷,並於十六日內依
聲請狀自陳內容,變更或追加胡新財為
本件債務人,逾期即依現有卷證資料逕予審理認定。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