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276號
債 權 人 哲芳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榮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榮相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人所
承攬代債務人加工之「PCB線路板」完工時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三、債務人
抗辯系爭加工物有瑕疵之證明文件(若僅就聲證4,以E-MAIL主張抗辯,應提出該E-MAIL)。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