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281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
被繼承人楊進勝」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繼承人全有明」。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