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2919號
債 權 人 澄樺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鉅程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鉅程機電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人已匯款一百萬元至債務人帳戶之證明文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3款具狀敘明:請求標的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如不請求利息,亦請具狀表明之)。
四、敘明請求原因事實、
請求權基礎,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