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301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石佩宜
律師(即洪振豪即元詳水電工程行之
遺產管理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須字體
適中、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3,249,499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
期間、利率、金額)、
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
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
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
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
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銀行法47條之1
參照)】。
三、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四、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