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302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韋怡君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三八計算之利息,
暨捌佰玖拾捌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玖萬零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玖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陸萬伍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柒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