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305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方于瑄(即方春顯之
繼承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明為: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方春顯所得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
三、重新提出被繼承人方春顯之完整且正確之
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
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
法律責任)。
四、重新提出記事完整之被繼承人方春顯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陳報被繼承人方春顯之全體繼承人
拋棄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
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