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305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方于瑄(即方春顯之
繼承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未陳報被繼承人方春顯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經本院民國115年3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