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3173號
債 權 人 利興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3,039,463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銷貨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材料之
期間、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已付金額、總金額等】。
四、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發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影本。
五、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
抗辯理由。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