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330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田祥霖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捌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一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