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335號
債 權 人 鄭一鳴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廖緯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
第三人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第三人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冊,並具狀說明:
1、債權人是否為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之一?其股份轉讓是否受公司法規定限制?
2、債權人是否單純為朝陽富元之股東?亦或兼任董事?或
監察人?其股份轉讓是否有限制?
3、提出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之完整公司章程,該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是否有限制?
4、債權人之
系爭股份為普通股?或特別股?其股份轉讓是否有限制?
三、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係上市或未上市公司?其股票是否公開發行?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
抗辯理由。
六、
兩造於112年2月9日簽訂系爭股權轉讓協議書後,債權人是否依約將其朝陽富元52000股份轉讓,並辦妥股東名簿之變更?又債權人所
持有之52000股,是否已交付債務人?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