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3724號
債 權 人 大園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麒豐營造有限公司、陳韋呈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麒豐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942,638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銷貨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
期間、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已付金額、總金額等】。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