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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促字第 37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3795號
債 權 人 沈彥儒
上列
債權
人與
債務人
劉駿豐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
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系爭
機車含拍攝日期之現況照片。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