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3883號
債 權 人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連億發工程有限公司等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連億發工程有限公司、加豐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所示之貨物、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
抗辯理由、
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5,546,205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5年4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