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4035號
債 權 人 松山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鉅全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債務人鉅全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權人目前已付工程款1,100,480元,其主張債務人未完成相對應之工作,應返還608,464元,應具狀敘明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列明究係未完工哪些工作?究係如何計算而來?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
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