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4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朱銘達(即朱玉正之
繼承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
繼承人朱玉正之除戶
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朱玉正之完整且正確之
繼承系統表(須載明係依
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
法律責任)、被繼承人朱玉正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
拋棄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
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改列全體繼承為債務人(應詳列姓名、戶籍住址)、提出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經本院民國115年1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