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4224號
債 權 人 亨億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張嘉成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張嘉成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算利息?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如請求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算利息,不得併行主張)、釋明請求利率為何(法定利率為5%),經本院民國115年4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