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4571號
異 議 人 睿尚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異議人即
債務人因
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受理115年度促字第4571號支付命令案件尚未裁定終結,台端之異議尚無從處理,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