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460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盛崴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范翔崴
債 務 人 高名誼
高王純環
一、
債務人盛崴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范翔崴、高名誼、高王純環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343,941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盛崴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范翔崴、高名誼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3,437,662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