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4690號
債 權 人 好事多配管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興富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狀敘明,究係主張貨款亦或請求票款?㈠若係主張票款:具狀表明之。㈡如係請求貨款:1、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036,008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2、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前項應收帳款明細表或發票,並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
抗辯理由、債務人興富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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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15年5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