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4699號
債 權 人 皇翔歡喜城管理委員會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皇翔歡喜城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
二、債權人皇翔歡喜城管理委員會之最近一次主委當選證明或向
主管機關報備公文之影本。
三、債務人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桃園市○○區○○○路00號1樓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其他足以釋明債務人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
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或欠費住戶名單之公告(載明樓層或姓名、
期間、金額等)】。
六、社區住戶規約。
七、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