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4819號
債 權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彭賢強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
債務人彭賢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15年5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