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492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明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2,180元,及其中48,105元自民國11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