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496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賴承鋐
林笙榕
一、
債務人賴承鋐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56,514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上開債務人賴承鋐應給付
債權人之金額,如對債務人賴承鋐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笙榕給付之。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