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502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賴俊瑋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54,474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5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600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149,789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5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