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5069號
債 權 人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純一等二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具狀敘明:待查之債務人之名稱,如係公司,亦應敘明名稱,並提出其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聲證5之遭毀損公物現場當時現況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