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5151號
債 權 人 華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成達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成達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86,9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銷貨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
期間、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已付金額、總金額等】。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四、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
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