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515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龍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龍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1780號
強制執行程序中,
2.完整之薪資移轉命令。
三、前項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請提出送達回執)。
四、
第三人傅錦宏自民國111年
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或薪資扣繳憑單、在職證明等)。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六、債務人龍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勞動部公告112年及113年度基本薪資相關文件。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