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5185號
債 權 人 蔡蕎菲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宇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債務人宇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宇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龍萬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