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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促字第 5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促字第5185號
債  權  人  蔡蕎菲  
債  務  人  宇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宇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宇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宇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龍萬賓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宇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11,000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宇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龍萬賓應各向債權人清償337,000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宇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前兩項給付時,其餘二人於各該給付金額三分之一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如債務人宇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龍萬賓已為給付,債務人宇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