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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促字第 5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5272號
債 權 人 宜丞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楚丞
上列
債權
人與
債務人
A20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
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A20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
主管機關
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