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52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莊佳珈(即陳清源之
繼承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清源所得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
三、重新提出被繼承人陳清源完整之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重新提出被繼承人陳清源之全體繼承人完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陳報被繼承人陳清源之全體繼承人
拋棄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
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