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531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呂和家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
期間、利率、金額)、
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
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
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
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
台上字1394號判例)。3、利息約定不得逾法定上限週年利率16%(民法第205條)。4、違約金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判決意旨、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
參照)】。
二、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並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三、如
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