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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促字第 5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534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瑋致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住所設於桃園○○○○○○○○○,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