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5406號
債 權 人 高振鋁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宗佑企業社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債務人名稱為:邱佳怡即宗佑企業社。
二、債務人邱佳怡即宗佑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25,986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
五、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發票所示之貨物。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七、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
抗辯理由。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