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5435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林台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台安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
住居所。
二、
本件車禍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負擔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管轄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出具之車禍鑑定報告書、交通事故現場圖、警方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晰研判表等)。
三、釋明請求新台幣(下同)78,308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
期間、利率、金額)、
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四、被害人楊勝財或其家屬已自保險公司領取賠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