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5574號
債 權 人 盧亞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新達利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千弘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達利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與千弘環保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
兩造是否為
按日計酬之點工關係?請提出兩造簽署之完整
僱傭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一項第二款重新具狀表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即
訴之聲明)。
四、具狀敘明:
1.點工日期是否113年10月12日、14日、15日、16日、17日、18日六天,每日點工工資是否新台幣(下同)3,500元*6天=21,000元。
2.施工地點為何?
3.兩造約定之施作工程項目、內容?
五、重新提出含拍攝日期之施工前、完工時工地現場彩色照片。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