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55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郭朝陽
郭美誼
一、
債務人郭朝陽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08,693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8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9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就郭朝陽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美誼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郭朝陽應向
債權人給付87,949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9個月為限,如就郭朝陽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美誼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郭朝陽應向債權人給付165,772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9個月為限,如就郭朝陽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美誼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