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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促字第 5599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5599號 債 權 人 漢駿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謝文山即旺霖商行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未更正債務人為:謝文山即旺鄰商行、提出旺鄰商行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15年5月27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5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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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