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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促字第 5726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5726號 債 權 人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黃識有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未具狀敘明債務人違約之具體事實,即該當兩造合約之條項款,同時檢具足資認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敘明債權人何時備妥申辦貸款資料、何家貸款公司、何時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收受通知後,多久未回覆、又如何單方終止契約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5年5月29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10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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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