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573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邱紹偉
邱紹和
一、
債務人邱紹偉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98,506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96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即16%)之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如對債務人邱紹偉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紹和給付之。
三、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