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5983號
債 權 人 賓爵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羅文男即甲鼎廣告工程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羅文男即甲鼎廣告工程行獨資行號之商業登記抄本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更正聲明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