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6225號
債 權 人 至善電木塑膠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富詠富機具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未提出富詠富機具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72,072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銷貨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期間、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已付金額、總金額等】、
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前項應收款明細表或發票所示之貨物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影本、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經本院民國115年6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