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64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暖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18,316元,及其中125,420元自民國11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7,715元,及其中3,692元自民國11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民國11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600元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22,695元,及其中41,142元自民國11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民國11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6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