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660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瑤浩即明皓牙醫診所等二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
繼承人鍾宜澖之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
拋棄繼承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
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三、被繼承人鍾宜澖之完整且正確之
繼承系統表(須載明係依
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
法律責任)。
四、釋明請求4,765,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
期間、利率、金額)、
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五、債務人陳瑤浩即明皓牙醫診所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