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6627號
債 權 人 水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威家驊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威家驊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發票所示之貨物、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
抗辯理由、
釋明請求金額155,593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5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